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提倡公民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要求:(一)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二)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三)合理膳食,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杜绝浪费食物;(四)注意个人卫生,坚持科学运动;(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