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广播体操、工间操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支持举办民间篮球、射箭、赛马等体育赛事。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