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群众性公共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