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群众性公共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