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区域自动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农业、生态、交通、旅游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加强各类气象监测设施的维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