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