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门户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