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持续创新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便利化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