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在安宁河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