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组织对安宁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保障水质稳定达标。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指导,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耕地。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