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洱海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规划;

(四)对洱海流域由州级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种、驯化、繁殖提出审查意见;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查处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

(八)组织洱海保护治理的科学研究以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