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指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予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一)公园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主要包括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主要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