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