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的薪酬,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和当地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参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