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优惠政策,并与兑现能力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优惠政策应当明确兑现条件、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