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运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