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兑现政策、履行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的,应当制定还款计划,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按期偿还,不得产生再次拖欠。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