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数据要素高效利用与合理开发;制定市场主体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扶持政策,推进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