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建立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