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河源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