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医疗和服务质量。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平等对待、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垃圾;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四)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