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社区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邻里和睦、友爱互助;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维护公共区域整洁、有序,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空地种植农作物,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通行。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摆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六)清洁卫生、使用空调时避免滴水影响他人。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