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