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