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