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审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