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牡丹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和激励保护机制,将牡丹保护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洛阳牡丹种植和观赏园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