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四章 文化与传承第三十三条有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洛阳牡丹农耕文化遗产、文物、民俗实物、牡丹书画、牡丹雕刻、诗词典籍、民间传说等的挖掘、征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