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与观赏园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色植株、野生植株以及四十年以上株龄牡丹等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破坏、毁损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牡丹,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