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