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