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居民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能力。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