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