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应当与农田防护林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报批、同验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项目技术要求和规程施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共同验收。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