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