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保障,加强创业服务工作,支持成立创业辅导专家团队,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支持境内外合作建立新型创新载体;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载体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加速载体孵化。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