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