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