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镇范围内燃气的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