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