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