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一)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后河、西河、黄浒河、裘公河、黄池河、青山河、扁担河等跨市河道芜湖段,枫沙湖芜湖水域,跨县(市)区的河道,以及列入市级河道名录的其他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