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传统村落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村规划和保护规划要求,保持建筑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相协调。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