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进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制定异龙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审定异龙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统筹安排异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筹措使用异龙湖保护治理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