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