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林地,以及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