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载明所售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内容的购车发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