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数据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