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数据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