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道路分隔带、路肩、路边坡、路边沟、路边广场、步行街、临时占道停车位,以及与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路名牌、护栏、各类杆件、地下综合管廊等。

(二)城市桥隧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以及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梁测量标志等桥隧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再生水管道、雨水井、雨水蓄水池、检查井、排水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

(四)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范围内道路、街巷、桥梁、河道、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外立面等处的功能性和景观性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