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供应不足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因时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面、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等地点,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

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