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