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